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001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材料:
(一)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二)申请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充分说明终止的理由;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二)申请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充分说明终止的理由;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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