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001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请材料:
根据201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
(七)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代理人授权书。
(九)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十一)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
(七)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代理人授权书。
(九)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十一)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