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除国界河、省界河等河流为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广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级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内的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注:跨行政区域的有关活动,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申请材料: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申请文件;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依据文件;
(三) 生产作业方案(报批稿);
(四)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五) 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六)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七)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依据文件;
(三) 生产作业方案(报批稿);
(四)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五) 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六)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七)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