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建设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申请材料:
(一)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其他有关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档案级)1份及审查意见;
(四)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依据文件;
(五)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二)其他有关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档案级)1份及审查意见;
(四)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依据文件;
(五)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流程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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