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除国界河、省界河等河流为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广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由采砂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级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3份)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3.技术审查机构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5.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6.采砂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采砂场地所邻乡、村(单位)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一式3份);
7.涉及航道范围的,提供航道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一式1份)。
8.标明经纬度坐标或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一式3份)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3.技术审查机构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5.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6.采砂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采砂场地所邻乡、村(单位)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一式3份);
7.涉及航道范围的,提供航道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一式1份)。
8.标明经纬度坐标或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一式3份)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河道采砂流程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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