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1.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2、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2、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申请材料: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
(四)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
(四)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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