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林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营利性治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一)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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