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实施主体: |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规定。
自治区、市、县(市、区)大坝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申请材料:
(1)所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意见(原件2份);
(2)项目建设申请书(原件2份);
(3)项目建设方案(2份);
(4)其他有关材料(原件2份)。
(2)项目建设申请书(原件2份);
(3)项目建设方案(2份);
(4)其他有关材料(原件2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