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实施主体: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规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书(一式3份);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
(三)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复核评估意见(一式1份);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2.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
3.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
(三)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复核评估意见(一式1份);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2.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
3.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61号,2002年8月29日)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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