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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27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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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终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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