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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操作规范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4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8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受理条件:
凭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8、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9、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单位名称提交);
5.变更放射工作场所、诊疗设备及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按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及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附件2)
2.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说明;
5.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对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说明。
(四)遗失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补办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遗失登报证明(正副本一起遗失时提交);
4.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原件(正本或副本遗失时提交)。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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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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