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联系电话: | 8539421 |
监督电话: | 8536856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期限: | 14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防办窗口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双方签署迁移或拆除协议,同意负担并支付全部费用。
(二)双方签署迁移或拆除协议,同意负担并支付全部费用。
申请材料:
一)迁移或拆除警报设施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防空警报器所在建筑物的拆除或维修、改建、扩建的计划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二)防空警报器所在建筑物的拆除或维修、改建、扩建的计划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的单位负担。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的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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