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特殊活动的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0575 |
监督电话: | 0771-852068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10天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申请材料: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地点、规模、时间、范围、面积、有关图件、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三)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应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材料:(1)租用场地协议(复印件);(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五)提供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包括结构施工图纸、效果图);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许可材料;
(七)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的,需提供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环评意见;
(八)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的相关手续)。
注: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
(一)申请书;
(二)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地点、规模、时间、范围、面积、有关图件、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三)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应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材料:(1)租用场地协议(复印件);(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五)提供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包括结构施工图纸、效果图);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许可材料;
(七)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的,需提供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环评意见;
(八)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的相关手续)。
注: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