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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实施主体: 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0575
监督电话: 0771-852068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桂价费字[2001]308号);收费许可证证号为:X0041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
(二)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⒈申请书(原件);
⒉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⒋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及施工红线范围);属于市政工程的,未能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附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复印件);
⒍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⒎户外广告牌设置需经市城管大队许可;
⒏绿地现状平面示意图;
⒐树木(绿地)全景彩照及近景彩照;
⒑申请人须提供已根据规划红线于现场划定或标识需移植植物的范围线的证明材料(反映放线情况的照片,或申请事项涉及的树木或绿地的具体范围的图示及文字描述)。
备注:第8项为广告牌建设须提交材料,其它建设项目不须提供。
(三)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⒈申请书(原件);
⒉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⒊市园林管理部门制发的绿地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⒋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设计方案(含改造前绿地平面图、改造后绿地平面图、设计说明、改造前后苗木对比表、绿地面积计算表);
⒌申请人须提供已根据规划红线于现场划定或标识需移植植物的范围线的证明材料(反映放线情况的照片,或申请事项涉及的树木或绿地的具体范围的图示及文字描述)。
(四)死树、危树的砍伐及其它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⒈申请书(原件);
⒉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⒊树木方位平面示意图;
⒋能反映确需移植、修剪、砍伐的树木图片。
⒌申请人须提供已根据规划红线于现场划定或标识需移植植物的范围线的证明材料(反映放线情况的照片,或申请事项涉及的树木或绿地的具体范围的图示及文字描述)。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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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根据1992年6月22日第100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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