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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县(含县级市)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0575
监督电话: 0771-85238672068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36号)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受理条件: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⒈申请书(原件);
⒉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⒌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⒎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⒏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⒐申请人须提供已根据规划红线于现场划定或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范围线的证明材料(反映放线情况的照片,或申请事项涉及的树木或绿地的具体范围的图示及文字描述)。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三)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申请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⒈申请书(原件);
⒉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⒋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及施工红线范围);属于市政工程的,未能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附图)、市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复印件);
⒍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⒎设置户外广告牌的,需提交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广告牌建设开工单》、广告牌效果图与基础图。
⒏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纸(原件);
⒐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⒑申请人须提供已根据规划红线于现场划定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范围线的证明材料(反映放线情况的照片,或申请事项涉及的树木或绿地的具体范围的图示及文字描述)。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需交2份。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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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根据1992年6月22日第100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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