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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82
监督电话: 0771——8520805、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窗口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抵押情况说明(原件)。注: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原件)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复印件)
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验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3、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7、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开发方拨付施工方工程款发票)符合要求证明(复印件一份),现场施工进度表、施工现场照片(需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盖章签字确认)(收原件各一份)
8、承诺与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证明并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文本及物业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协议、收原件一份)
9、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若未设置抵押,提供单位证明. (收原件一份)
10、规划总平面图及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图(收复印件一份)
11、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有资质测绘单位)、节能公示(收原件各一份)
12、预售款专存协议、预售款专存证明(银行为开发公司提供、收原件各一份)
13、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如属委托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收原件一份)
14、商品房价格备案手续(有物价局盖章,原件一份)
15、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方式材料。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用A4规格纸张复印(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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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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