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7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申请材料: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申请表》(3份);
(二)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六)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
(七)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六)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
(七)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