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上悬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张贴宣传品审批
实施主体: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7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建工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单板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协调。
(一)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单板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协调。
申请材料: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三)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五)涉及园林、公安交通、规划部门的,提供该部门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三)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五)涉及园林、公安交通、规划部门的,提供该部门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