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和国主席令31号)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4282 |
监督电话: | 0771-852080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二)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