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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4282
监督电话: 0771-8520805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相关收费。依据是《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受理条件:
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三)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与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四)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七)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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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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