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许可
实施主体: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4282 |
监督电话: | 0771-852080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每天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监测设施如渗洒液检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检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破性事件预案。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监测设施如渗洒液检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检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破性事件预案。
申请材料: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
(五)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六)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七)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九)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十)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十一)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十二)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
(五)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六)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七)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九)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十)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十一)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十二)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