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实施主体: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同意后,到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7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
申请材料: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1份);
(二)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三)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四)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六)城市道路(桥梁)受损赔偿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三)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四)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六)城市道路(桥梁)受损赔偿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