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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实施主体: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90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6 办理地点: 凭祥市民服务中心发改局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四)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五)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节能审查的申请书(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报送时可省略)。
2.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一式4份(不含评审),其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应同时附送项目年耗能量计算依据。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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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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