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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97
监督电话: 0771-8523867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详细请下载附件 
法定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受理条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材料: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一份;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
  2、属建设工程占道的必须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3、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票据。
  (三)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属建设工程挖掘的必须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3.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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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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