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实施主体: | 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地级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排水户需向市政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住建委负责实施;排水户需向城区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2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建工窗口 |
受理条件:
依据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符合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表》(3份);
(二)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专业规划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五)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预沉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专业规划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五)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预沉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