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主体: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主体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 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县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由县住建部门承办。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7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建工窗口 |
受理条件: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申请材料: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七)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七)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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