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联系电话: | 8539421 |
监督电话: | 8536856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期限: | 14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防办窗口 |
受理条件:
(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 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通过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组评审。
(二) 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通过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组评审。
申请材料:
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项目地形图和总平图(复印件一份)。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项目地形图和总平图(复印件一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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