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39435 |
监督电话: | 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专业单位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
申请材料:
1、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1份;
5、经费预算及来源;
6、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8、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1份;
9、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1份;
10、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1份;
5、经费预算及来源;
6、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8、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1份;
9、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1份;
10、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第七条 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