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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

实施主体: 凭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39435
监督电话: 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条件:
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需是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2.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需是在签订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3.申请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需是在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4.申请渔业船舶变更登记,需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5.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所有权和国籍登记,需是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6.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需是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7.申请渔业船舶注销租赁登记,需是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并经审查合格之后的渔业船舶。
申请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籍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6.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7.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8.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光船租赁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3.租赁合同。
4.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5.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3.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4.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七)注销抵押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八)注销租赁登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曰起30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2)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4)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证书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换证申请表;
2.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十)证书补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补发);
2.申请人的书面陈述理由;
3.有关证明文件;
4.有关声明原证书作废的登报声明。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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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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