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期限: | 10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1.申请书:
2.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6日国发〔2006〕28号发布实施)。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17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6日国发〔2006〕28号发布实施)。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17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