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 凭祥市粮食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三)具有与其他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二)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三)具有与其他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支付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包括所有者权益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以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等)
(五)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六)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七)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支付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包括所有者权益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以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等)
(五)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六)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七)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