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下放范围另文规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001 |
监督电话: | 0771-8520805、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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