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1001 |
监督电话: | 853433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原件(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原件(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批流程: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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