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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21001
监督电话: 8534337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0元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实施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申请材料: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条规定:
1.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承诺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企业章程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3.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批流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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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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