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1001 |
监督电话: | 853433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
二 符合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一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
二 符合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原件(责任人签名)
7.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其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件原件(责任人签名)
8.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在非演出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出具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原件(责任人签名)
7.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其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件原件(责任人签名)
8.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在非演出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出具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