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业务事项
实施主体: | 权利类型: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 |
一照一码业务事项
1.1.4 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依职权
Ø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Ø 适用范围:国地税
Ø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业务概述】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业务流程】
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流程如图所示。
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流程图
1.信息采集
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人员向纳税人采集必要的涉税基础信息,并提醒纳税人办理税(费)种认定等相关事宜。
2.归档
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1.2.2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依申请
Ø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Ø 适用范围:国地税
Ø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业务概述】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主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业务流程】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流程如图所示。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流程
【资料处理】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报送资料见表1-1。
表1-1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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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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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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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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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规范】
1.变更
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4.2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事项类别】
Ø 发起方式:依申请
Ø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Ø 适用范围:国地税
Ø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业务概述】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业务流程】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流程如图所示。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流程
【资料处理】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报送资料见表1-2。
表1-2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A01060《清税申报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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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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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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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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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受理纳税人清税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清税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2)清税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3.发放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部门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A01060 《清税申报表》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表单
清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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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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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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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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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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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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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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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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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发票 情况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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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意见 |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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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四、表单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一份。
A01061 《清税证明》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二)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三、表单
清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四、表单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