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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初审上报。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2027
监督电话: 凭祥市教育局(0771-8520372)凭祥市政务中心(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180工作日 承诺期限: 45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规定。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 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六)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的实地考察和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的评审、表决。
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20份)。
(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20份)。
(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20份)。
(四)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一式20份)。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9份,原件1份)。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七)设立民办幼儿园、初中、小学,高中类学校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需提交学校近5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20份)”
(八)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需提交首批招生专业(5个左右)的培养计划(原件一式30份)。
(九)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需提交由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9份);
(十)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需提交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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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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