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广西政府网站|市党建网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民办幼儿园、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同意合并、分立、变更备案。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2027
监督电话: 凭祥市教育局(0771-8520372)凭祥市政务中心(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180工作日 承诺期限: 45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六)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的需经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10份)。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四)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审批流程:

806d8f9f9f5d41841ccfe4b47e5dba96.png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Copyright 2010 www.www.jsgh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凭祥市人民政府 2010-2015 凭祥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桂ICP备12000470号-1    崇左网警备:4514010601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