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实施主体: |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2027 |
监督电话: | 凭祥市教育局(0771-8520372)凭祥市政务中心(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一式3份)。
(二)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三)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3份)。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二)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三)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3份)。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