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类学校终止审批
实施主体: |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分别由审批学校设立的自治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2027 |
监督电话: | 凭祥市教育局(0771-8520372)凭祥市政务中心(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18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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