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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5
监督电话: 0771-8533969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受理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复印件1份);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的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含50米范围内平面简图)(原件1份);
5、经营场所配置消防器材证明材料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说明(复印件1份)。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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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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