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主体: | 一、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每年以下的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二、设计生产能力100万吨每年以下且设计边坡20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三、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3969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申请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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