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557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及第六条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药品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药品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申请材料:
1 企业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复印件盖企业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用途证明材料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原件 1份 A4纸 盖企业章
3 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条件和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原件 1份 A4纸 盖企业章
2 用途证明材料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原件 1份 A4纸 盖企业章
3 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条件和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原件 1份 A4纸 盖企业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