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补办)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申请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原件 是 1份 A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挂失凭证(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份 A4 《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 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份 A3和A4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5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是 1份 A4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6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挂失凭证(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份 A4 《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 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份 A3和A4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5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是 1份 A4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6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