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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5579
监督电话: 07718539434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0.00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是 1份 A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封面勾选“食品”和“首次”选项。
2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应载明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份 A3和A4 《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是 1份 A4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7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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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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