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广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自治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广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自治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封面勾选“食品”和“首次”选项。
2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应载明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5 工艺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一款。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提供正式发布的、至少包含申请书所要求的七项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规章制度
9 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条;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附件2的3.1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的,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
10 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或按母指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由同一单位(即:生产者或者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相关信息,可登陆国家认监委官网“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中,进行查询。
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13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14 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申请无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时,不需提交。
15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6 注册和(或)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7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四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2000年第33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应载明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5 工艺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一款。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提供正式发布的、至少包含申请书所要求的七项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规章制度
9 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条;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附件2的3.1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的,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
10 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或按母指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由同一单位(即:生产者或者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相关信息,可登陆国家认监委官网“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中,进行查询。
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 1份 A4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13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14 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申请无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时,不需提交。
15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6 注册和(或)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按指纹印)
17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四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2000年第33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1份 A4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