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原件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5 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是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6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原件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5 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是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6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