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公告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公告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