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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实施主体: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5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0元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3份);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3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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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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