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主体: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一)提交材料齐全;
(二)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三)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四)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适用范围: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 工程;
适用对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三)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四)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适用范围: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 工程;
适用对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一式3份);
(三)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一式3份);
(四)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一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一式3份);
(五)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一式3份);
(六)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一式3份);
(三)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一式3份);
(四)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一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一式3份);
(五)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一式3份);
(六)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一式3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 ;
(二)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部门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3日。
(二)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部门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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